内地销往横琴外贸企业的货物是否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问:内地销往横琴岛上外贸企业的货物是否使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三)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
(四)按该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综上所述,内地销往横琴的货物要与生产有关才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内地销往横琴岛上外贸企业属与生产无关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