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补税和罚款政策解析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目前对偷税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那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呢?关于这个最近咨询比较多的问题,老顾给大家梳理了一下相关的政策,主要涉及国税发[1998]66号和国税函[1999]739号,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掌握。
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1、由于目前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2、纳税人如果采用账外经营手段偷税,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假设无近期同类价格),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即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上述第一条规定是比较容易理解的,金额的计算和确定也比较明确。对于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关于销售额和销项的税额确定也比较好掌握,那么对于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该如何确定呢?
首先是必须有合法扣税凭证才能抵扣,但是没有认证的话是否可以抵扣呢?
国税发[1998]66号和国税函[1999]739号发文的时间比较早,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关于认证的规定,参考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考虑到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
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三、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由税务机关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