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早知道,请早准备相关资料……
大家翘首以盼个税专项附加额度及标准终于出台了,虽然说出台的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大体上是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了。因此,上周末这两天霸屏的由范冰冰补缴税款和罚款,改为新个税各种财税文章满天飞,诸如6项专项附加扣除能节省多少个税、鼓励年青人赶紧结和生孩子等降低个税等……
本文是通过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意见稿进行梳理,以便大家清楚的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及标准要求,及早准备相关资料到时充分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降低个税。
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总的规定
1.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2.扣除方式:五项定额扣除+一项限额扣除。
3.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后会适时调整。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规定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定额扣除:
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支出,按每个子女12000元/年(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高等教育(最高到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要求: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扣除票据要求:建议大家保留子女入托缴纳托费等增值税发票(民办幼儿园)和财政票据(公立幼儿园);对于小学至初中是义务教育而没有学费,因此没有相关票据,但是现在纳税人子女入学一年级即有学籍号,学籍号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税务机关和教育部分联网后是随时可以查询的,且意见稿中规定教育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由此可知,纳税人子女的学历教育支出应不需提供相关票据就可以允许在个税前按规定定额扣除。
2.纳税人自己继续教育专项附加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含:
(1)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
(2)接受技能人员(如电工、焊工等)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会计、律师、造价师等)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定额扣除标准:
(1)学历继续教育支出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每年3600元。
扣除要求: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扣除票据要求:意见稿中要求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和协助核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注意保留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因此,个人进行学历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缴纳学费时,一定要索要增值税发票或财政票据,做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备查的原始资料。
个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个人所从事的职业相关,与个人兴趣相关的继续教育如绘画、书法等未包含在继续教育扣除范围内。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限额扣除:
(1)大病医疗支出: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
(2)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扣除;
(3)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扣除票据要求:意见稿中要求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定要注意,如果因医保报销等原因,不能保留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原件时,一定要复印相关票据保留复印件。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定额扣除:
(1)本人或配偶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扣除票据要求: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注意住房贷款合同应该经网签的合同。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分地区定额扣除:
(1)纳税人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是租房,住房租金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2)承租的住房扣除定额分三级:
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4)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票据要求: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意见稿没有要求租房必须提供租赁发票,这大大减轻的纳税人的索要发票的负担。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定额扣除:
(1)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2)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5)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6)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扣除票据要求:鉴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养老是居家养老,没有相关票据,因此意见稿中没有规定此项扣除须依据相关票据。纳税人采取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时注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这次养老附加扣除的范围不包含岳父母,因此丈夫不可以扣除岳父母的养老附加扣除,但是女方作为岳父母的子女可以享受养老附加扣除。
三、税务机关后续风险控制和处罚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
2.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税务系统获取贷款、租房和子女教育等信息,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3.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因此,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弄虚作假,在现在大数据与信息共享征管条件下,很容易被查出来,而要求补税和滞纳金甚至罚款,累次二犯会计入黑名单,影响日常出行、子女入学或贷款等。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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