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地下车库并出售应如何确认停车场计税成本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若利用地下设施修建地下车库并出售,应如何确认地下停车场的计税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一)占地面积法;(二)建筑面积法;(三)直接成本法;(四)预算造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