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促销,无偿赠送货物的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上述第(八)点,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而非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偿赠送货物,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如果促销给个人无偿赠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企业促销无偿赠送行为,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应确认收入,而应该确认为费用。
综上,年终促销,无偿赠送货物的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若有)
年终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实现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申报处理。
其次,实务中,很难取得个人的身份信息,导致个税申报成为难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开通汇总申报的权限。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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