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误区
实务中,企业因市场推广或销售等原因会发生赠送商品等视同销售行为,但有的人对视同销售行为存在部分误解,下面一一为大家解析。
误区一:外购的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正确的是:外购的资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二:企业外购商品用作福利发放给员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视同销售。
正确的是:企业外购商品用作福利发放给员工,增值税不是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误区三、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包含劳务用于捐赠、偿债或职工福利等。
正确的是:劳务用于捐赠、偿债或职工福利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误区四:股权捐赠视同销售,股权转让收入额以捐赠时公允价值确定。
正确的是:公益性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非公益性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捐赠时公允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即视同销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非公益性股权捐赠,须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赠予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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