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二手节能节水设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我公司从A公司购入一台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且购置之日未满五年的二手节能节水设备,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类似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购进二手节能节水设备的单位可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