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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卡客户放弃使用,会计核算与增值税差异分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4/29 11:07:39 字体:

在商业活动中,储值卡的使用极为普遍。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购买储值卡,后续凭卡消费。然而,实际业务里常出现客户放弃储值卡全部或部分金额使用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处理和会计核算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必须精准把握,确保财税处理合规、准确。



一、会计核算处理


销售储值卡时,企业收到客户购买储值卡款项,因尚未履行商品或服务交付义务,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未转移,应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客户持卡消费时,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企业确认收入,将合同负债金额结转到主营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那么,客户全部或部分放弃使用储值卡时,客户未消费的金额是否需要确认营业收入?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如需确认营业收入,何时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呢?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

第十五章收入

七、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商品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子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未来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再将该负债转为收入。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全部或部分放弃使用储值卡时,储值卡未消费的金额,如果未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或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应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第四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充值卡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时,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待客户持卡消费时,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那么,客户全部或部分放弃使用储值卡时,客户未消费的金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客户部分或全部放弃使用储值卡时,客户未消费的金额,即未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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