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500万元以下研发设备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研发设备持有期间,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月计提折旧。常见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因此,即使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选择对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一次性扣除,会计处理仍需遵循常规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归集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六)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研发费用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金额进行归集,而非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用于研发活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应按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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