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境外所得税务处理解析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小型微利企业凭借其享受的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备受关注的企业类型。当企业涉及境外所得时,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以及境外所得能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诸多容易混淆之处,亟待清晰解读。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个人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境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的填报逻辑来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先减除境外所得(主表第 19 行),经过一系列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 28 行)。这清晰地表明,在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境内经营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考量依据,境外所得不参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的判断。
至于企业的境外所得,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经营主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说明第 8 列 “税率” 规定,一般填报法定税率 25%,仅符合特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填报 15%,并未提及小型微利企业境外所得适用优惠税率。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需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单独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主表第 34 行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在计算这部分税额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一家同时有境内外业务的企业为例,假设其境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 万元,境外所得为 200 万元。在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应该仅依据境内的 2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结合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来确定。若该企业符合其他两项条件,就可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但在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境外的 200 万元所得要按照正常税率计算,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在涉及境外所得时,企业财务人员务必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准确区分境内外所得,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文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政策依据,如果遇到税企争议可以作为参考资料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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