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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结账,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的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1/07 14:52:58 字体:

每年这个时候,财务人员总会因为这些问题被困扰:当年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要作账吗?如果取得的发票是次年才开具的,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在次年才取得上年度开具发票,还可以入账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的费用只能在2018年扣除,2019年不可以列支2018年的费用。具体对年末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怎么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发生在2018年的成本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无论能否在税前扣除,都要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所以,企业按年度收付的租金不管是否收付、是否开具发票,都要确认2018年租期的收入或费用;

借贷的利息费用或利息收入,不论是否收付、是否开具发票,都要在2018年占用资金的期间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员工工资及年终奖不管是否支付,都要在对应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成本费用;

还有,没有来得及报账的员工的出差费用,以及没有取得发票的其他费用,在2018年度发生的,也要统统计到2018年的账期内。

这时财务就会说了,其他部门发生的费用没有报账,财务又不知道,怎么作账啊?

对这种情况,建议公司形成一项制度,规定在每年12月月末前,各部门统计本部门当年已发生未报账的费用,有票的报账,没有发票的将金额通知到财务,对于没有按规定执行的,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比如不予全额报销。为保证规定执行,财务也可以在每年12月初就该事项发通知提示各部门。

二、 税务处理

2018年没有发的工资,只要在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只要在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时还没有取得发票的,2018年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在2018年汇算清缴完成后才取得发票的,要提供专项情况说明,到税务局柜面调出2018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新填写,将对应的成本费用扣除。但要注意,发票应当在2018年后5个年度内取得。

——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最后提示一点:不能完全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作为业务发生的时点。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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