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一、会计核算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该准则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因此,职工食堂费用属于短期薪酬中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方面,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最常见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而对于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专用设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食堂用资产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二、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该文件对职工福利费扣除明确了范围,同时对核算也提出了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该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做出了明确、全面的规定,涉及到企业职工食堂费用支出的,要重点关注第九条规定,具体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企业食堂的油、面、菜支出方面,能取得发票的,要尽量取得发票。对于从个人手中购买的蔬菜,要取得合规的收款凭证,相关的信息要完整、真实。对于食堂外包的,要取得“餐饮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对于上述28号公告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相关规定参考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9年1月日起,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提醒大家还需要关注后续的政策文件。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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