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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必看!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时计算出负数这样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2/26 10:39:59 字体:

小保公司1-3月累计应扣缴A员工个税为60元,而在1月、2月已分别扣缴了60元和150元,共计代扣代缴210元。3月份时,小保公司多扣缴的A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确认在“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2019年3月份,小保公司在计算A员工个税的工作表如下:

月份
月度工资
本年累计工资
本年累计专项扣除
本年累计减除费用
本年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应交个人所得税
已缴个人所得税
本月要交个人所得税
1月
 12,000.00
 12,000.00
 5,000.00
 2,000.00
 3,000.00
 2,000.00
   60.00
    -  
 60.00
2月
 15,000.00
 27,000.00
 10,000.00
 4,000.00
 6,000.00
 7,000.00
 210.00
60.00
 150.00
3月
 5,000.00
 32,000.00
 15,000.00
 6,000.00
 9,000.00
 2,000.00
   60.00
210.00
 -150
4月
 
 32,000.00
 20,000.00
 
 
 
     -  
 
 
5月
 
 32,000.00
 25,000.00
 
 
 
     -  
 
 
6月
 
 32,000.00
 30,000.00
 
 
 
     -  
 
 
7月
 
 32,000.00
 35,000.00
 
 
 
     -  
 
 
8月
 
 32,000.00
 40,000.00
 
 
 
     -  
 
 
9月
 
 32,000.00
 45,000.00
 
 
 
     -  
 
 
10月
 
 32,000.00
 50,000.00
 
 
 
     -  
 
 
11月
 
 32,000.00
 55,000.00
 
 
 
     -  
 
 
12月
 
 32,000.00
 60,000.0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所以,企业在发员工工资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3月份计算出该员工已多交了个税,三月份就不应当再扣缴了,那么就该事项3月确认的“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就是零。

另外,个人在预扣预缴时多交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不会退到公司账上,而是要直接退给个人的,所以,公司不应当确认个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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