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新个税法下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
上周微信推送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计算案例分析,学员看后对汇算清缴和预扣预缴的政策的有一些疑问,老顾特意给大家梳理一下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相关的政策规定,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同时以后的实务工作中,大家要引起注意。
一、工资薪金预扣预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本文附1。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注意事项: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不考虑纳税人在其他单位的收入。
◆预扣预缴时,计算出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详见本文附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注意事项: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每次减除费用区分不超过四千元和四千以上,仅仅是在预扣预缴时,与年度汇算时是不同的。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本文附3。
注意事项: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注意与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是有差异的。
附1: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附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附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