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会差异!
近日,接到一个会员咨询:我公司的子公司准备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操作,我公司该如何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一、会计核算
1.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2.核算分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贵公司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母公司均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故均不进行会计处理,仅进行备查登记。
二、税务处理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税务分析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在进行转股操作时,税务上需确定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实现,可将转股处理视作先分红,后增资。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母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务上需确认分红收益,所以,贵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先纳税调增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再进行免税申报;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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