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土地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中“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于上述规定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应该如何理解,在实务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就连税局的回复也有分歧。
1、河北省税务局的回复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土地租金不计入房产原值”。
2、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的回复是:“租用的土地建房,其租用的土地不属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地价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3、厦门市税务局的回复是:“纳税人租入土地自建自用房产的,其支付的土地租金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应并入房产原值” 。在回复的时候还附上了当地的两个文件。
通过上述三个税局的回复,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个文件的规定不同的税局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种,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主动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个人理解是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而支付的价款。租入土地一方支付的租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对价,这个租金不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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