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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改查账,核定征收前的亏损是否允许补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0/12/04 17:52:20 字体:

近日有会员咨询,2017年及之前的A企业属于查账征收企业,2018-2020年改为核定征收方式,2021年再次改为查账征收,2017年企业查账征收期间,尚有未弥补的亏损,在2021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补亏?


目前,上述的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至于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是否可以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我们先来看看地方政策。


一、允许弥补亏损的地方政策


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15号)

 (八)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企业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手段对亏损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后的数额。


02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后,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征收方式改变为查账征收后,查账征收年度的盈利不得用于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亏损。但对核定征收前实行查账征收产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查账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亏损,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


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查账征收期间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地方政策


01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十二、核定征收企业相关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在年度中间调整为查账征收的,应先结清税款,
再按查账征收方式预缴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2)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0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由上述地方政策可见,各地的政策并不统一,作为纳税人,小编建议,日常账务处理一定要完善票据管理,按规范设置账簿,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申明企业的真实亏损情况,合规有效的账簿资料也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的最好筹码。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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