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贴现息,会计核算如何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时,以商业汇票方式结算是比较常见的收款方式之一。《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实务中,企业为了快速融通资金,往往将收到的商业汇票在未到期前贴现,同时支付贴现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的规定,对于商业汇票贴现(即应收票据贴现),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从而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商业汇票贴现不符合终止确认的,对贴现息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司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收票据未终止确认,贴现取得的资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银行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一次性支付的贴现息按实际利率法在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分摊确认利息费用。
但是,对于商业汇票贴现符合终止确认的,对贴现息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司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会计司对于符合终止确认的商业汇票贴现息的规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上册》(财政部会计司)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四、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二、证监会会计司对于符合终止确认的商业汇票贴现息的规定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司)规定,应收票据终止确认,贴现息应在终止确认时立即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不是在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之间摊销。
注意:贴现息应在终止确认时立即确认为投资收益,而不是计入财务费用,这是重大变化!
对于符合终止条件的商业票据贴现其贴现息的会计核算,两个权威部门——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司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如何进行会计核算,遵循哪个部门的规定呢?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财务人员很迷茫,希望这两个部门对此问题进行沟通做出统一规定!个人观点倾向于证监会会计司的规定,商业汇票贴现(即应收票据贴现)符合终止确认的,可理解为折价转让债权,发生的贴现息计入投资收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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