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库如何所得税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我公司本年开发完工一项目,地上开发完工面积89000.00平方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地下车库21000.00平方米(450个),预售许可证有该车库的面积。该车库对外销售,每个70000.00元。请问:1、本年企业所得税处理,该地下车库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2、该项目可售面积是89000.00平方米,还是110000.00平方米(89000.00+21000)。
答:1、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理解同时要受到该文第十七条的规定的限制。即地下车库是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来处理,还要依产权等情况来认定。 2、可售面积请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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