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1.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具体明确。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2.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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