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总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厦门总公司,分公司为北京的一般纳税人。现分公司准备注销了,总公司这边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续或者备案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
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全市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