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前期差错的财税处理案例

来源: 丁铮 付伟胜 编辑: 2014/06/17 11:32:29 字体: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以及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对于前期差错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本文拟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 例

甲公司2012年9月纳税自查中发现,2011年漏计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0000万元,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3000元,暂不考虑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的影响。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加以具体判断。一般来说,前期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就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对于重要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不重要前期差错可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

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1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前期差错更正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甲公司2011年漏计固定资产折旧200000元以及少缴的房产税3000元,可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2011年度计算扣除,企业由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同时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缴纳的2011年房产税3000元要做纳税调增。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