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二手车辆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
问:企业购买某企业已使用过但尚未提足折旧的汽车,如何确定该车辆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因此,企业购置已使用过但尚未提足折旧的汽车,该车辆的计税基础应按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来确定。折旧年限应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减除转让方已实际计提折旧的年限,以剩余的折旧年限来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