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调整财税差异
问:公司将原有的固定资产办公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出租,请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的会计核算与税法上的差异如何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业务应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企业在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出现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税法与会计出现的差异应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