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版本按照哪个政策执行
问:因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有重新发布新版本,现在执行财税〔2009〕113号文件是按照2010版还是1994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综上所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为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