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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分公司变卖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来源: 转自互联网 编辑: 2014/11/05 09:40:16 字体:

问:我司2013年购进的固定资产(电脑),抵扣过进项税,现在按摊余价值变卖给分公司,想请问:

1. 我公司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2. 开具发票的含税金额是摊余金额吗?

3. 分公司购进后,按什么年限去摊销固定资产?

答:1.销售2013年购进的已使用过的电脑,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如果分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电脑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转让在税务上是没有风险的,如果分公司可以做进项抵扣,总公司应将增值税部分向分公司一并收回。

3. 税法上要求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分公司购进已使用过的电脑,在剩余年限内继续折旧,但是应保留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包括总公司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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