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迎来发展红利期!最新公告解读看这里!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7月中旬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租住房,在增值税和房产税方面给予优惠。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增值税可以适用5%减按1.5%计缴。
以上计算方法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属于简易计税办法,可以选择适用
住房租赁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以5%减按1.5%预缴。
2、对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减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2021年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按租金的4%征收。
本条只是限定的出租房子的性质和承租方的身份,而没有限制出租住房的使用方式。
3、对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适用5%减按1.5%计缴增值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个人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产税减按4%计征。
4、本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5、住房租赁企业是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作者:盛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