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花生壳等生物废料生产燃料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问:以花生壳等生物废料生产燃料的,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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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以花生壳等生物废料生产燃料的,生产原料中生物废料比例不低于80%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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