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该如何理解
【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其中,“到期应支付”该如何理解?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的规定:“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