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
A企业2017年成立,2020年10月以前的收入不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规定,2020年10-12月现代服务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2021年能不能申请增值税进项税的加计递减?
【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A企业2021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根据2020年整个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而不能按近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