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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
人事部 国家体改委
文号:
人法发[1992]5号
发文日期:
1992-09-17
第一条 为从人事管理上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力字[1992]45号
发文日期:
1992-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
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险字[1992]25号
发文日期:
1992-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当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现对有关问题
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力字[1992]37号
发文日期:
1992-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劳务输出、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就部门间的分工问题提出五点协调意见。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协调意
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文号:
劳办力字[1992]28号
发文日期:
1992-06-27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合同制职工不服企业以同一错误事实为由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而再次申诉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的请示[(92)鲁劳函仲字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双方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部
文号:
劳险字[1992]16号
发文日期:
1992-06-15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及参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财政部
文号:
劳险字[1992]15号
发文日期:
1992-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部 国务院经贸办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文号:
劳险字[1992]14号
发文日期:
1992-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目前,多数企业重视对伤病长休职工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同时注意在改革中探索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发[1992]28号
发文日期:
1992-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发文单位:
劳动部 财政部
文号:
劳力字[1992]27号
发文日期:
1992-05-13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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