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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
国办发[1984]35号
发文日期:
1984-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供贯彻执行国发[1984]55号文件时参考。 附:劳动人事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文号:
劳人险函[1984]15号
发文日期:
1984-03-30
山东省劳动局: 转去滕县公安局一月二十五日来函一件,请你们处理。我们意见,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
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
公安部 司法部 劳动人事部
文号:
公发[1983]161号
发文日期:
1983-12-23
在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一些地方请示,对原系职工,这次被收容劳动教养,同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是否要开除公职。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
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干部局
文号:
劳人干函[1983]101号
发文日期:
1983-12-07
广东省人事局: 你局粤人监(1983)49号文收悉,现将请示问题答复如下: 一、六种奖惩种类,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同时使用外,其他几种奖励可以同时使用,不应理解为从低到高,应根据事迹和贡献大小,分别
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
文号:
劳人科字[1983]153号
发文日期:
1983-12-03
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
关于“离职”和“辞职”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
文号:
劳人险函[1983]45号
发文日期:
1983-11-05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 你们9月1日来信收到。关于《党的组织工作问答》第六十二条的内容,即:"对于尚未丧失工作能力而自愿要求退职的干部,可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段和后面两段,“退职”二字是否有误,拟应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文号:
劳人险局[1983]26号
发文日期:
1983-10-11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文号:
劳人险局[1983]21号
发文日期:
1983-09-13
自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老工人建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给山西省人事局的答复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文号:
劳人险局[1983]15号
发文日期:
1983-04-14
你局晋人老字〔1983〕24号文收到。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病假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国发〔1982〕62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集体职工大学毕业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
劳动人事部
文号:
劳人险函[1983]19号
发文日期:
1983-03-31
河南省劳动局: 转去郑州市油泵油嘴厂来文一件。关于所询问题,我们意见: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请你们按此精神研究处理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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