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4/02 11:08:17 字体:

  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知识点七、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发行对象不超过( )名。

  A.4

  B.6

  C.8

  D.1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例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

  A.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B.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C.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D.发行对象不能为自然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D项发行对象可以为自然人。

  相关链接: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知识点汇总

机考模拟系统

24小时内答疑

疑问及时解决

全真模拟 应对机考

模拟考场环境,提前熟悉流程

自动判分

系统自动批阅显示得分

点击购课

限时免费资料

  • 报考指南

    报考指南

  • 学习计划

    学习计划

  • 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

  • 高频考点

    高频考点

  • 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

    科目特点及备考建议

  • 习题精选

    习题精选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报考小助理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