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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知识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历史背景
证券行业的第一次风险爆发是从2001年6月14日到2005年6月6日,历时近4年。期间上证综指从2245.44点跌至998.23点,跌幅高达55.5%.第一次风险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客户资金被证券公司投入自营或实业领域,行业风险一触即发。
据统计,到2003年时,全部133家证券公司中,有84家证券公司陷入明显的流动性困境,其中34家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爆发。
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国务院领导下,财政部、人民银行及司法系统配合,证监会具体组织近5年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为加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SIPF)注册成立,同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公司为非盈利机构,注册资本63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一次性拨入。
截至2010年7月31日,保护基金公司累计拨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国家收购资金223.29亿元,其中,收购个人债权62.267亿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161.023亿元。保护基金公司拨付收购资金的24家证券公司涉及个人债权人6万多人,正常经纪类账户近968万户。已拨付收购资金无一笔错漏,无一笔反复,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2.保护基金的使用。证券公司倒闭时,根据政策对其债权人予以偿付。
3.基金的监督管理。可以存银行、购买国债、央票和中央级金融机构金融债。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1.设立的意义:
①证券公司破产时特别保护中小投资者;②防止破产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③是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④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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