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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依职权审查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3/18 09:55:4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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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依职权审查原则

特别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七种情形:

(1)请求的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变更或依职权变更)

(2)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引入相关理由进行审查)

(3)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依职权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4)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依职权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5)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6)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且对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7)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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