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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专业备考知识点:信托市场的法律体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8 14:28:48 字体:

网校小编整理了经济师中级金融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根据《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我国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应体现的基本原则是()最大化。

A.受益人利益

B.受托人利益

C.委托人利益

D.委托人权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市场的法律体系。2007年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提出了加强信托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该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参见教材P129.

【知识点扩展】

信托市场的法律体系

2001年10月,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真正意义的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又相继颁布了《信托公司菅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上“一法两规”从信托关系、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等方面对信托业进行了规范,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

1.托基本法:《信托法》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市场信托关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信托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信托主体,涵盖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等各种信托行为,并明确了设立信托后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信托法》具有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受托人有限责任、受益人保护、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赋予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广泛性、金融功能的综合性以及产品开发的灵活性。同时,《信托法》也是制定其他信托行业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2.行业管理法规

行业菅理法规是指用以确保信托行业规范、高效运行的法律法规。信托行业管理法规以《信托法》为基础,主要包括《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市场准人、机构管理、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基本规定,并对信托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提出了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参考国际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二是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并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三是强调”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确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损害。

2007年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提出了加强信托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该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该指引还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促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针对信托公司过往易发生问题,指引对信托公司股东做出严格规定,如除上市信托公司外,持股未满三年的股东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不可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不得直接或间接千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得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等。此外,指引还规定信托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且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2010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该办法标志着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模式在经历了准人监管、业务监管两个阶段后,进人资本监管的新阶段,行业监管将从原先的窗口指导和行政调控转变为市场调控。该办法的出台将引导信托公司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适应各项调控政策的主动接受监管模式转变,从而减少监管部门与信托公司间的摩擦,降低整个行业的监管成本。同时,按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银信合作理财类业务须按照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同样的标准计算风险资本'而且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和票据资产转让类的银信合作理财类业务还被要求计提较高的附加风险资本,因此,信托公司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已无利可图,这将促使信托公司自主开发收益、风险和净资本消耗相匹配的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通过业务结构调整,实现风险防范。

3.业务管理法规

业务管理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提出了规范运行的要求,为信托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证。信托业务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菅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

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市场中重要的业务类型,该办法对信托市场的影响深远。首先,该办法对委托人进行了规范,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即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人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其次,该办法规定了信托合同份数,要求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第三,该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但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四,该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自2008年以来,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加强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管理。银信合作业务是市场主体创新的产物,在信托业务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重,是业务监管的重点。归纳起来看,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银信合作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对商业银行未转人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平台类和通道类的银信合作业务,促进了信托市场的健康运行。

此外,银监会还先后就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信托、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等颁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有效确保了信托市场的快速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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