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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如下,黄埔区对职称人才提供落户补贴、一次性资助补贴。
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第五章 新入户奖励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在本区的分支机构,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适用本项目。
(二)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市。原已迁入广州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为新入户本区(以下简称“学校集体户人员”)。
(三)申请人获得相应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或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不享受本项目奖励的情形:
(一)申请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作协议的。
(二)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存在补缴、代缴情况的。
(三)学校集体户人员入户本区前曾在非本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四)申请人在本项目受理审核结束前,将户籍迁出本区、与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申请人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申请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入户后,在本区同一单位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入户本区两年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本区同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工作的,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 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参保满1年且符合原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的人才,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八章 专业技术人才支持
第一节 职称晋升培养资助
第四十六条 对在本区重点产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职称评审新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培养资助;通过职称评审新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8000元培养资助。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适用本条款。
第四十七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
(二)工作单位主营业务属于本区重点产业。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并从事证书所载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申请人新取得的证书应为广东省核发的正、副高级职称证书或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证书,需满足对应职称的学历资历年限)。
(五)申请人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批准时间或广东省职称评审通过时间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本项目同一申报人可按副高级到正高级的顺序各申报一次;首次申报为正高级并领取本资助的,不得再申报。
查看原文政策>>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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