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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于分期支付的解除劳务合同补偿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分期扣缴个税,但广西税务局、大连税务局等已明确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待通知金,可作为其他补助费与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同样是财税〔2018〕164号文件。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的补偿金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免个税政策。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文件精神,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的员工,其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不具有“一次性”补偿金的特点,不符合相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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