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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26 15:39:16 字体:

2015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二)行政复议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程序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决定维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延30天。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维持由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由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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