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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地域管辖(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8 16:32:41 字体: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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