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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0:37:3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一、当事人:指投保人和保险人。

  1.身份: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能力:投保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身份:

财产保险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为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 只能是自然人为被保险人

  死亡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2)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的权利:

请求权 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同意权 受益人 ①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②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说了算
死亡保险 ①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
②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2.受益人:

  (1)要求:

  身份:投保人、被保险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以活着出生为限。

  产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但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顺位:多人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收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处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2)继承: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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