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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14:08:36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概念 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记载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责任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

概念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过程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记载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责任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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