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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注意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注意2】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1)人数:1名或者3名;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回避的几种情形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提出时间 |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回避的决定 |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注意1】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注意2】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都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由仲裁庭决定。
3.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发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以缺席裁决。
(4)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仲裁庭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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