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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事务执行人(08.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7 13:49:31 字体:

  事务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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