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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代位权(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09:44:13 字体:

  保全措施——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优先受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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