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保证人的资格
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推荐:
免费讲座:老师点拨2015中级职称考试重难点 高效备考备考快
2015中级会计职称三科各章难度分析及所占分值比重
2015中级会计师各科考试重点内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单科状元炼成记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