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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反垄断法(08.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4 11:18:50 字体: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特征: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各种行业协会、行政主体)。

  (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竟争。

  2.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3.反垄断法的适用:

  属地原则: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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