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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10:47:34 字体:

学习跟好队,应试无所畏!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9日就要开考了,大家备考不能停啊!为方便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第8章的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这个知识点可是经常出现试题的哦,还在等什么,赶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经营者是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获取利润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者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主体。在市场运行中,垄断行为,除了经营者外,还有其利益的代表者,如各种行业协会(行会、商会、公会等),特定情形下还包括行政机关和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其他组织。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上述第(2)、(3)项规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电信、邮政、电力、交通、城市自来水、管道燃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易于实施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3)拒绝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拒绝交易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者推高价格、牟取暴利。

(4)独家交易。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独家交易,会损害交易相对方、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5)搭售。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6)差别待遇。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会导致排除竞争对手、牟取垄断暴利。

【试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是( )。

A.划分市场

B.联合抵制

C.固定价格

D.掠夺性定价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

(三)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行为的概念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行业协会。

2.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价格。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固定价格对竞争的损害至为严重,各国对其处罚也至为严厉。

(2)划分市场。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3)联合抵制。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4)不当技术联合。即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3.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固定转售价格。即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即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也可以统称为限制转售价格。此外,一些国家还将某些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独家交易、特许协议列为禁止的行为。

4.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2.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举例:(1)我过去有甲企业,我向A公司、B公司、C公司来进行投资,换句话来说ABC三家企业的营业额和甲公司加在一起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我原来在A公司的市场份额就达到了50%以上,实际上某种程度上,A公司是我控股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也是。如果甲在ABC三个公司当中原来就处于50%以上的控股的时候,那它不需要申报,这就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需要申报。

(2)那么这个集中当中呢,是A公司和B公司这几个公司之间集中,甲没有进行集中,但是甲是ABC三个公司的母公司,此时也不需要申报。

4.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书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3)审查的程序。

①初审。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

②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审查期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审查的内容和结果。

①审查的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主管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②禁止的决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机关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③许可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管机关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5)公布审查结果。

(五)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所谓行政性强制交易,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县政府要求县属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某啤酒厂质次价高、没有竞争力的啤酒,并且下达具体购买任务。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所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⑦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所谓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比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

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构实施反垄断法的行为,也称反垄断执法。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1)启动。(2)调查。(3)审议。(4)决定。(5)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适用除外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应当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还应当履行程序性要件。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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