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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09 21:11:25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票据权利

  详细问题描述:

  “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是什么意思?仅是针对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并善意取得的票据吗?

  答疑老师回复:

  是的。比如:甲购买乙的货物100万元,甲给乙出具汇票一张,乙把这个汇票赠与丙,如果乙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就可以以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问题抗辩乙,由于丙是无偿取得(乙赠与丙的)的这个,因此甲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来对抗丙,也就是说丙的票据权利要受乙的权利的影响,即不得优于其前手(乙)的权利。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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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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