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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低税率优惠(2.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1 16:17:30 字体:

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低税率优惠”,大家快来学习吧,祝大家每天进步!

【知识点】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
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2012年至2015 低于6万元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至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自至 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自至 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享受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费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减按10%的情形

主体
情形
税率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出境外利润的企业 对汇出境外利润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居民企业 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 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 应当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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